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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在一家工厂做保安,有一天,小陈工作中突然脑血栓晕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虽然身体痊愈,但右手明显没以前有劲儿了。他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厂方却说他这种情况不算工伤。小陈的情况算工伤呢?
案例分析: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 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 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 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陈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发病晕倒并非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突发脑血栓也并非职业病,所以小陈晕倒住院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因此,要视同工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在工作时间发病。小陈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的脑血栓;二、在工作岗位发病。工作岗位包括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领导临时指派 的工作岗位。小陈是在上班时突发的脑血栓,因此可以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小陈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此条法律规 定,小陈的发病不能视同为工伤,不能申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但可因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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